“九五”期间,我市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到2000年全市三岁以上儿童入托率达到81%以上,基本满足了学前儿童入托的需求;学前教育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继续深化,广大幼教工作者的教育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但学前教育的发展在全市范围内还存在不平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十五”期间,是本市社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学前教育将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为使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北京市教育事业“十五”规划》,现就“十五”期间本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本市要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面向全体0至6岁儿童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园为示范和骨干,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并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学前教育发展的运行机制和质量监督机制。 到2005年: ——全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大力推进0—3岁早期教育。城镇地区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成果,基本满足3岁前儿童入托的需求,扩大0至3岁儿童受教育率。农村平原地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山区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全面提高托幼园所质量。办好30所市级示范幼儿园,一级一类幼儿园达到150所,一级二类和二级一类幼儿园达到150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全部达到市颁合格标准。 ——形成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具有首都特色的多元化幼儿教育课程体系。制定并实施0至3岁早期教育指导方案,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园长、教师和保育员全部做到持证上岗;95 %以上的园长和教师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25%的园长和教师达到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全部完成一轮继续教育培训。保育员均达到国家的任职资格要求。 ——启动面向社会对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学前儿童父母和看护人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 二、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治教,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对于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提高全民族素质有着深远影响。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使其与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相协调,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区县政府要保证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办好市立幼儿园,使其成为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示范和骨干力量。城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社区,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为本地居民提供学前教育指导和服务,扩大0至6岁学前儿童受教育面。乡镇政府要办好中心幼儿园,并发挥其对村办园(班)的指导作用,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辖区内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作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要通过表彰奖励、资格认定、质量评估以及培训考核等手段对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依法进行管理和质量监督。 (二)调整学前教育结构,形成合理布局,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多样化的需求。 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数量和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学前教育机构调整,使其布局合理。城镇地区可根据群众的需要,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办园模式、举办多种形式、灵活多样的为社区服务的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农村地区可以实行中心园辐射村办园或学前班的模式,也可实行“小幼一体化”的办园模式,利用小学生源减少的有利时机,发展小学附设幼儿园(班)。 城镇地区要提高一级和一类幼儿园的比例,逐步撤并条件差、质量低的幼儿园。各区县市立幼儿园应占一定比例,逐步增加民办幼儿园的数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办好1所民族幼儿园(班),每个区县应有1所能招收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幼儿园(班),也可在特教学校中设立学前班。对民族幼儿园和特教幼儿园(班)应在经费投入和师资配备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积极稳妥推进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继续扩大企事业单位幼儿园体制改革试点。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学前教育资源,通过个人承办、集体联办、集团承办以及资产转让等形式,使幼儿园面向社会,独立办园,逐步推进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社会化进程。 教育部门要发挥现有学前教育资源的优势,可通过兼并、重组和举办分园等形式,按照“园舍国有,园长承办,经费自筹,办园自主”的原则,滚动发展一批“民办公助”性质的幼儿园,扩大名园的招生规模。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办学前教育机构。认真落实《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民办幼儿园在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质量监督。积极引进境外资金,或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园。 (四)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 要指导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深入学习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端正教育思想,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婴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要尊重婴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克服学前教育小学化和成人化的倾向,使全体婴幼儿生动活泼主动发展。 要以国家颁布的幼儿园课程标准为指导,修订并颁发《北京市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三岁前儿童教养大纲》,以现代教育理论为指导,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建立起具有首都特色的多元化的课程体系,全面推动婴幼儿素质教育的实施。 要与在京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组织力量针对幼儿教育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教育研究。 (五)加强干部、师资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实施以德治教工程。全面提高园长、教师和保育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高素质的幼教管理干部,教科研部门要充实学前教育研究力量。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园长队伍。要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园长选拔、培训考核及交流制度。一级一类和示范园长应具备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其它各类幼儿园园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完成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通过举办园长高级研修班、干部交流等措施,培养一批专家型的园长。教育部门应有计划地为其它社会力量办园培养或输送园长。 要通过多种渠道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学历层次。市级示范园50%教师达到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一级幼儿园40%的教师达到学前教大专以上学历。启动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和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通过举办骨干教师研修班,培养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实施保育员培训考核计划,提高保育员的专业素质。 落实《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育科研项目的申请、先进评比与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建立并逐步完善幼儿教师、保育员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聘任等社会化管理运行机制。 六、完善学前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督制度 建立并完善市、区县两级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十五”中期和终期分别进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一次,对贯彻《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落实学前教育规划成绩突出的区县、街道和乡镇予以表彰。 继续开展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工作。“十五”期间按照新颁布的《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加强对园所的质量监控,逐步完善园所质量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力争在2002年以前,将所有正规学前教育机构全部纳入级类管理范围,同时研究制定并颁布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及农村学前教育质量管理意见。 七、改革投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因此发展学前教育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按照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尤其要积极推行有利于吸纳民间资金的政策,保障学前教育事业顺利发展。 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吸引和鼓励港、澳、台同胞和国际友人来京合作办园,或以各种形式捐助学前教育事业。 ——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学前教育设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并监督辖区内配套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建成后要主动与开发商联系及时接收并合理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