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学前〔2005〕2号
各区县教委: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市教委决定对符合《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并已经在各区县教委登记注册的公办幼儿园、托儿所,核发登记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发登记证书的范围是:按照市教委《关于对北京市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京教学前[1997]002号)精神,由区县教委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办幼儿园、托儿所。 民办或中外合作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不在核发范围之内。 二、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证书(正本、副本)由市教委统一制作,由登记机关负责核准、颁发。 三、各区县教委对辖区内符合领取登记证书条件的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复核,填写《北京市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登记证书申领表》,于2005年6月10日之前,到市教委学前教育处办理登记证书申领手续。
附件:北京市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登记证书申领表
二○○五年五月十日